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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改造

  2023年惠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入库申报指南

  为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惠府〔2021〕17号)和《关于做好2023年市级财政资金项目入库储备工作的通知》(惠财预〔2022〕34号)文件要求,现组织开展2023年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入库相关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为在惠州市内登记注册且在惠州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中央驻粤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加工贸易制造企业等)。

  (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具备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等文件。

  (三)申报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

  (四)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及申报奖励的设备投资未获得过省市财政资金支持。

  (五)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在2021年10月1日(含)至2022年6月30日(含)期间完工,且完工日期在项目备案证建设期内。备案证发生变更的,企业提交的变更时间,不超过前备案证明确的完工日期。

  (六)奖励的项目设备为自项目原始备案通过日后至完工日期间购置的设备(以发票等合法票据的时间为准,票据不含税),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项目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申请延期的,自申请延期通过日后算起。

  (七)企业项目符合条件的新设备购置总额(不含税)不低于300万元。

  (八)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项目投资达500万元及以上必须按规定纳统)。

  二、扶持方式

  (一)扶持内容

  推进企业实施设备更新和升级换代,支持企业淘汰老旧设备,引进和购置先进设备(含配套软件,包括与项目设备配套的CAD、CAE等工业软件,下同),大力发展智能制造装备,进行生产条件改善,推动生产装备数字化,提升企业装备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

  (二)支持标准及额度

  市级财政资金扶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采取设备奖励方式进行支持,按不超过符合条件的新设备购置额的20%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补基数按照发票、付款从小原则来确定。)

  三、申报流程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申报通知;

  (二)企业网上申报;

  (三)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上受理;

  (五)第三方服务机构初审,初审通过后企业提交水印书面申报材料;

  (六)组织专家书面评审和现场核查;

  (七)择优遴选入库项目报局务(党组)会审议,并公示;

  (八)确定入库项目。

  四、申报资料

  (一)项目完工评价材料。

  (二)项目入库申请材料。

  企业在专项资金系统审核流程结束后将项目完工评价和入库申请材料从系统导出统一胶装成册,书脊处需标注申报企业及项目名称和专项名称,装订顺序要求排列。

  五、项目核查规则

  (一)项目建设地点应在惠州市内,并以项目备案证建设地点为准;

  (二)现场应提供项目申报材料原件,其中发票需提供发票联原件。

  (三)企业存在不良记录未修复的不予支持。

  (四)项目投资(投资达500万元及以上)应按规定纳统,未纳统的不予入库。

  (五)固定资产应按规定转固,未转固的不计入项目投入。

  (六)项目投入以备案证上的建设日期为准(如有变更的,以最终变更审核通过情况为准),且最终完工日期不得超过2022年6月30日(可提前完工)。核算金额按照发票、付款金额(均为不含税)从小原则计算;且项目实际投资与计划投资误差范围不超过20%。

  (七)设备关联性交易(如有)金额按从小原则计算;企业无法印证价格公允性等情况,该设备投资不计入项目投入。

  (八)用承兑汇票或融资租赁方式(如有)支付的,承兑汇票及融资租赁有效日期必须在项目建设期内且最终有效截止日期在2022年6月30日之前并已兑付完毕或付款完毕,且设备归属权属申报项目企业。

  (九)申报项目设备需为生产类设备或直接为生产类设备配套的设备,二手设备、辅助设备或通用设备(如设备备件、叉车、办公电脑等)等不列入项目奖补范围。

  (十)项目合同签订日期与设备生产日期2022年可允许在备案前半年内,且满足发票开具日期及付款日期在备案后,可计入项目投入(县区工信部门在此基础上有其他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对于无铭牌的设备,如专家组无法判定设备实际情况的,则不计入项目投入。

  (十一)设备归属权必须为申报项目企业。

  (十二)结算金额如为外汇的,应按当期换算成人民币。

  六、注意事项

  技术改造项目申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除申报项目不予入库、停止拨付已入库项目财政奖励资金、追缴已拨付财政奖励资金外,将申报企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取消申报企业5年内申报财政资金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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