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关于深圳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申报
创新成为第一动力的发展,是创业兴业蔚然成风的发展,是创造活力竞相迸发的发展。习近平总书记2019年全国两会中就推进创新创业创造、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作出重要论述,为进一步推进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思想动力和创新发展动力。深圳市关于《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细则》发布通知。
一、资金支持范围:
1、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主要支持深圳科研单位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和科研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2、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主要依托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建立的,通过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为深圳发展提供研究开发支撑的专业性平台。
3、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主要支持为深圳中心微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提供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资源共享等专业或综合性服务的机构。
4、科技创新项目示范。主要指围绕深圳发展战略,对政策目标明确、公益性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应用的项目示范。
二、资金支持方式与标准
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专项资金采用事前直接补助、事后补贴等多种方式予以支持,充分发挥对深圳科技创新工作的支持。
资金资助标准
(1)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资助标准为项目建设内,每个项目不超过250万元。
(2)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资助标准为项目建设期内,每个项目不超过250万元。
(3)科技创新项目示范。资助标准为项目建设期内,每个项目不超过250万元。
三、资金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应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合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本市具备科研职责任务的事业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境内市外具备法人资格的有关机构可作为资金项目承担单位。
2、诚信守法,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3、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近5年内没有接受刑事处罚,或正作为刑事案件嫌疑人接受调查;近3年内没有因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等接受过行政处罚。
4、受资助项目应符合本市科技发展规划、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规划、产业结构调整规划或产业导向政策的要求。
四、资金申报及受理
1、市科技创新委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2、项目申请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
五、项目实施与结题验收
1、采用事前直接补助方式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申报材料和绩效要求,开展项目研究。项目申请书所列绩效指标即为项目任务书指标,作用项目结题验收的依据。
2、项目承担单位,要积极配合国家和市组织的各类绩效、检查和评估工作。
3、项目研究期结束三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科技创新委提交验收申请,有市科技创新委组织专家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的指标进行验收。验收通过者,将由市科技创新委发放验收通过证书;因技术、方法、路线以及客观原因等,导致开展的研究无法达到项目书相关指标,发放结题证书,使用的财政资金经审计后,剩余资金退回财政;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验收的,列入市科技创新委科研诚信负面清单,相关财政资金需退回财政。
六、本细则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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