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等相关规定,现对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
(二)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
(三)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不包括受养人);
(四)台湾地区居民;
(五)外国国籍人士;
(六)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
(七)海外华侨。
二、申报高端人才资格条件
(一)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二)国家、省、市认定的境外高层次人才;
(三)持有广东省“人才优粤卡”的人才;
(四)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B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
以上1-3款以国家、省、市政府部门核发的证书或相关认定文件为准,相关证书有效期不作为申请限制条件(被撤销的除外)。
三、申报紧缺人资格条件
(一)国家级、省级或市级重大创新平台的科研团队成员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公共卫生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承担市级以上在研重大纵向课题的团队成员、市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等带头人、以及医疗卫生技术骨干人才;
(三)总部企业、世界五百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大型骨干企业、上市企业以及“专精特新”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
(四)在深圳市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
以上1-4款所述“科研团队成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等有单位自主认定,以申报单位的书面说明、承诺为准。
四、申报人工作条件
(一)与深圳市用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
(二)有境外雇主派遣,境外雇主与深圳市接收单位签订 了派遣合同;
(三)提供独立个人劳务,并与深圳市纳税单位签订了劳务合同,
(四)上报人2020年在深圳市工作天数累计满90天;
(五)上报人单位发生变更的,且2020年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天数满90天的,可通过该单位申报,该单位应予以配合。
五、申报人纳税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纳税,且在深圳市已纳税额大于测算税额;
(二)申报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明登记纳税的,须在税务部门进行税务并档后申报,并提交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三)须授权同意受理机关向相关部门查询纳税信息。
六、个人所得税计算
(一)在2020年纳税年度内,申报人在深圳市以纳税额减去测算税额,即为申报人可申请的个人所得税补贴额,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已纳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深圳市已纳税的个人所得额: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2.根据税法规定应办理汇算清缴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应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全年实际缴纳税额为准。根据税法规定已纳税额应以补退税后的全年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3.“测算税额”是指申报人在深圳市个人所得按照香港税法测算的应纳税额。2020年测算税额按标准税率测算,即测算税额=申报人应纳税所得额×15%。
(二)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
(三)申报人申领过2020年批次深圳市、各区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的,实际个人所得税补贴额需扣除深圳市、各区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总额;个人所得税补贴额低于深圳市、各区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总额的,不予补贴。
(四)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最高为500万。
七、申报时间
(一)个人申报:2021年8月16日至2021年9月30日
(二)单位申报:2021年9月30日前在申报系统上提交。
申报注意事项,符合2019年纳税年度个税补贴申报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本次申请期限内提出补办申请,申报人、申报单位资质条件以《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19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