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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贴项目

  深圳市龙岗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实施细则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府规〔2021〕1号)及《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未发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包含了推进龙岗区制造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增资扩产、转型升级、绿色低碳、优化平台等项目扶持内容,具体见第三章条款

项目扶持范围、标准及审核方式

    一、 工业企业入库扶持项目

  (一)扶持范围:首次被纳入龙岗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数据库的企业。

  (二)资助方式和标准: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企业是否新增入库以区统计部门的正式数据为准。

   二、工业企业促产能扶持项目

  (一)扶持范围:年产值相比上一年度实现了正增长,且增速符合一定条件的工业企业。

  (二)资助方式和标准:

  1.年产值超过100亿(含100亿)的工业企业,产值增速超过10%的,按其产值相比上一年度的增加部分的0.2%给予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2.年产值超过10亿(含10亿)且低于100亿的工业企业,产值增速超过15%的,按其产值相比上一年度的增加部分的0.2%给予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3.年产值超过1亿(含1亿)且低于10亿的工业企业,产值增速超过20%的,按其产值相比上一年度的增加部分的0.2%给予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企业产值和增速以区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三、 技术改造扶持项目

  (一)扶持范围:对纳入区工业投资统计库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予以资助。鼓励企业实现扩大产能规模、提升生产效率、提高产品质量、促进技术装备和产品更新换代、低碳绿色环保、节能降耗、安全生产,以及向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转型,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资助方式和标准:

  1.企业的技术改造年度投资额在500万元(含)至3000万元(含)的,按年度给予投资额15%的资助,最高不超过450万元。

  2.企业年度投资额3000万元至1亿元(含),除按上述第1条内容给予资助外,再按投资额超出3000万元部分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700万元。

  3.企业年度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除按上述第1、2条内容给予资助外,再按投资额超出1亿元部分的5%给予资助。

  4.单个项目市、区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投入50%,区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技术改造的投资额以区统计部门数据为准。按上述标准确定拟扶持金额后,最终扶持金额由区工信局综合年度资金规模进行确定。

  四、 企业专业化发展扶持项目

  (一)扶持范围: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省专精特新企业。

  (二)资助方式和标准:

  获评省专精特新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如已获得省专精特新企业奖励后再获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按20万元补齐差额;获得国家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如已获得国家单项冠军产品奖励的企业再获得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按100万元补齐差额。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国家或省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或证书为准。

  五、 企业上市扶持项目

  (一)扶持范围:已完成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企业;

  (二)资助方式和标准:

  给予3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获得过我区原上市配套扶持政策的新三板扶持或阶段扶持的企业,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按350万元补齐差额。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境内证券主管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文件为准。

  六、 上市企业投资扶持项目

  (一)扶持范围: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后五年内将募集的资金(含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下同),用于龙岗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境内上市企业再融资(含增发及可转债),在融资后五年内将再融资的资金用于龙岗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

  (二)资助方式和标准:

  1.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区内投资,投资规模不低于3亿元,或其投资额占募集资金净额的50%以上且投资规模不低于1亿元,奖励1000万元;投资规模不低于6亿元,或其投资额占募集资金净额的80%以上且投资规模不低于2亿元,奖励2000万元。

  2.上市企业再融资用于区内投资,投资规模不低于3亿元,或其投资额占再融资资金(指募集资金净额,下同)的50%以上且投资规模不低于1亿元,奖励1000万元;投资规模不低于6亿元,或其投资额占再融资资金的80%以上且投资规模不低于2亿元,奖励200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区统计部门查证数据及第三方机构专项审计结果为准。

  七、 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项目

  (一)扶持范围:获得市级新兴产业扶持计划或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扶持计划认定的龙岗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二)资助方式和标准:对获得市级相关认定的项目,根据市级扶持资金的30%给予配套扶持,单个项目的扶持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应在获得相关扶持资金的当年或第二年提交扶持申请。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企业获得市级新兴产业扶持计划或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扶持计划认定或扶持的有关文件,以及拨款经费进账凭证为准。

  八、 工业互联网重大活动扶持项目

  (一)扶持范围:注册在龙岗区的工业互联网及工业软件联盟、行业协会或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1.对其在龙岗主办的工业互联网及工业软件大赛或峰会等活动,按相关整体费用给予全额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其在龙岗举办的公益性工业互联网及工业软件活动或公共服务类项目活动,按相关整体费用给予全额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相关费用以第三方专项审计数据为准。申报单位需提交活动实施方案和总结报告原件,重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活动的主题、规模、经费、人员、场地保障、产业链相关参会方、实施方案、宣传效果、安全保障等。此外还需提供相关费用的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以及活动举办情况的文字资料和照片等。

  九、 时尚产业扶持项目

  (一)扶持范围:获得深圳市时尚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包括关键技术与核心零部件攻关、竞争力提升应用创新、产业支撑体系、行业重大活动、国际化拓展)的龙岗区企业。

  (二)资助方式和标准:

  按照深圳市扶持额的50%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企业获得市时尚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扶持项目认定或资助的有关文件,以及拨款经费进账凭证为准。

  十、 产业绿色升级扶持项目

  (一)扶持范围:获得工信部门产业绿色升级项目扶持的企业。

  (二)资助方式和标准:按市级工信部门实际扶持额的25%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市级工信部门公布的项目扶持名单为准。

  十一、 绿色制造体系创建扶持项目

  (一)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绿色产品创建扶持项目

  1.扶持范围:获得工信部门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绿色产品称号的企业或园区。

  2.资助方式和标准:按市级工信部门实际扶持额的50%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25万元。

  3.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市级工信部门公布的项目扶持名单为准。

  (二)绿色企业扶持项目

  1.扶持范围:获得国家绿色企业称号的企业。

  2.资助方式和标准:按市级工信部门实际扶持额的50%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25万元。

  3.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市级工信部门公布的项目扶持名单为准。

  (三)绿色数据中心扶持项目

  1.扶持范围:获得工信部门绿色数据中心项目扶持的企业。

  2.资助方式和标准:按照市级工信部门实际扶持额的50%给予配套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市级工信部门公布的项目扶持名单为准。

  十二、 自愿性清洁生产配套扶持项目

  (一)扶持范围:通过工信部门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二)资助方式和标准:按照市级工信部门实际扶持额的50%给予配套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市级工信部门公布的项目扶持名单为准。

  十三、 绿色示范扶持项目

  (一)规范公告示范企业扶持项目

  1.扶持范围:获得工信部门规范公告示范企业项目扶持的企业。

  2.资助方式和标准:按市级工信部门实际扶持额的50%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25万元。

  3.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市级工信部门公布的项目扶持名单为准。

  (二)“能效领跑者”等扶持项目

  1.扶持范围:获得工信部门“能效领跑者”等示范项目扶持的企业。

  2.资助方式和标准:按市级工信部门实际扶持额的50%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25万元。

  3.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市级工信部门公布的项目扶持名单为准。

  (三)“能效之星”等扶持项目

  1.扶持范围:获得工信部门“能效之星” 等示范项目扶持的企业。

  2.资助方式和标准:按照市级工信部门实际扶持额的50%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市级工信部门公布的项目扶持名单为准。

 项目申报条件

  一、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项目单位需符合下列基础条件:

  (一)项目单位是在龙岗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要求的法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项目单位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没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四)项目单位提交的有关生产经营数据,如与区统计部门不一致的,以区统计局数据为准;

  (五)项目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同一项目因政策允许可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明确;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本实施细则的资助额,一律取整到元(向下取整)。

  二、 项目申报具体

  (一)工业企业入库扶持项目

  1.申报企业的注册地和统计地均在龙岗区。

  2.界定企业是否首次入库时,一律追溯至申报年度的前5年。

  3.在区外其他地区入库的企业,在入库后才将注册地或统计地迁入龙岗区的,则不能申报本扶持,可在下一年度视发展情况申报其他项目的扶持。

  4.本扶持为核准制,企业是否新增入库以区统计部门的正式数据为准。

  5.曾获得龙岗区其他类型入库奖励的企业,不得再申请本项目扶持。

  (二)工业企业促产能扶持项目

  1.申报企业的注册地和统计地均在龙岗区。

  2.本扶持为核准制,产值数据以企业上报区统计部门的1-12月的月报数据为准。

  3.确定产值层级时以企业的申报年度产值为准,产值增速则以申报年度产值对比上一年度产值的同比增速为准。

  4.企业在申报年度内将统计地由区外迁入龙岗的,可以申报本扶持。

  5.若申报主体在库内有关联企业的,须与关联企业合并申报。合并申报的主体为其中产值最大的企业。

  (三)技术改造扶持项目

  1.申报企业的注册地和统计地均在龙岗区,申报企业的项目实施地应在龙岗区。

  2.申报企业的项目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属于 B类(采矿业)、C类(制造业)、D类(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行业分类代码在0610至4690之间。

  3.支持企业为实现扩大产能规模、提升生产效率、提高产品质量、促进技术装备和产品更新换代、低碳绿色环保、节能降耗、安全生产,以及向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转型等目标,对企业购置生产设施装备和进行技术升级改造,以及为实现技术改造而实施的必要土建给予资助。

  4.申报项目必须已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工业技改项目统计(即单个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元),未纳统的项目不属于扶持范围;企业在统计库内有多个项目的,则以企业名义统一合并申报。

  5.本项目的资助额,一律取整到元(向下取整)。

  (四)企业专业化发展扶持项目

  1.申报企业的注册地和统计地均在龙岗区。

  2.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及省专精特新企业等设置了动态管理要求的项目,如已达到重新评估年限要求且未能通过复核的企业,则不能申报相应的扶持项目。

  (五)企业上市扶持项目

  1.申报企业的注册地和统计地均在龙岗区。

  2.企业需完成股票发行。

  3.企业需在境内证券主管部门对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生效日之后的5年内申报本扶持项目。

  4.企业上市时注册地不在深圳且已获得原注册地政府上市扶持的,不得申请本扶持项目。此处的“上市扶持”,是指企业上市时,获得了其所在的市或区的工业主管部门(含中小企业或企业服务主管部门)针对企业上市直接给予的资金支持。

  5.如企业上市时注册地在市内其他区,且获得了区级工业主管部门(含中小企业或企业服务主管部门)针对企业上市直接给予的资金支持,则不得申报本项目。

  6.非工业企业也可申报本扶持项目。

  (六)上市企业投资扶持项目

  1.申报企业的注册地和统计地均在龙岗区。

  2.上市企业完成的区内投资,且须在申报时已纳入区统计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3.企业需提供竣工决算报告。

  4、如企业使用上市或再融资所募集的资金进行技术改造,且相应的技术改造项目已获得区技术改造扶持,则不得申报本扶持项目。

  5.上市企业需在境内证券主管部门对企业上市或再融资的批准文件生效日之后5年内申报本扶持项目,每次募资(以批文为准)只能申报一次。

  6.非工业企业也可申报本扶持项目。

  (七)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项目

  项目单位需已获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新兴产业扶持计划(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人工智能、物联网)申报指南》(年度)以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扶持计划申请指南》(年度)资金扶持。

  (八)工业互联网重大活动扶持项目

  1.在龙岗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且项目实施地在龙岗区。

  2.相关活动必须由区政府(或区工信部门)主办或协办,或者作为活动的指导单位。

  3.资助申报主体须是活动主办单位,有多个主办单位的,应由承担民事责任的一方申报,并出具委托协议。政府主办项目可由承办单位代为申请。

  (九)时尚产业扶持项目

  1.申报企业的注册地和统计地均在龙岗区。

  2.本扶持为核准制,企业应在获得相关扶持资金的当年或第二年提交扶持申请。

  (十)产业绿色升级扶持项目

  1.注册地及统计地在龙岗区的法人企业;

  2.申报单位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且有实际生产制造环节,项目实施地址和生产制造地址均在深圳市龙岗区行政区域内(数据中心绿色化改造项目不要求有生产制造环节,但要求相关数据中心在龙岗区行政区域内);

  3.同一申报单位每年度最多申报一个产业绿色升级项目。

  (十一)绿色制造体系创建扶持项目

  1.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绿色产品创建扶持项目

  (1)注册地及统计地在龙岗区的法人企业;

  (2)项目须通过国家或省、市工信部门审核并公示;

  (3)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省、市级绿色制造体系试点创建示范项目称号且该称号未被撤销、中止或终止。

  2.绿色企业扶持项目

  (1)注册地及统计地在龙岗区的法人企业;

  (2)项目须通过国家或省、市工信部门审核并公示;

  (3)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绿色企业(特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绿色企业)称号且该称号未被撤销、中止或终止。

  3.绿色数据中心扶持项目

  (1)注册地及统计地在龙岗区的法人企业;

  (2)项目须通过国家或省、市工信部门审核并公示;

  (3)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省、市绿色数据中心称号且该称号未被撤销、中止或终止;

  (4)数据中心地址在深圳市龙岗区行政区域内。

  (十二)自愿性清洁生产配套扶持项目

  1.注册地及统计地在龙岗区的法人企业;

  2.每家企业只能享受1次自愿性清洁生产项目扶持的奖励,不得重复申报;

  3.申报单位已通过国家、省、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且未被撤销、中止或终止;

  4.申报单位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具有生产制造环节且该环节在深圳市龙岗区行政区域内。

  (十三)绿色示范扶持项目

  1.规范公告示范企业扶持项目

  (1)注册地及统计地在龙岗区的法人企业;

  (2)申报单位已列入国家绿色低碳领域制造业规范公告企业名单且未被撤销、中止或终止;

  (3)申报单位生产制造环节在龙岗区行政区域内;

  (4)相关产品生产制造环节在深圳市龙岗区行政区域内。

  2.“能效领跑者”等扶持项目

  (1)注册地及统计地在龙岗区的法人企业;

  (2)申报单位是已获得国家、省、市能效“领跑者” 等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称号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且未被撤销、中止或终止;

  (3)申报单位生产制造环节在龙岗区行政区域内。

  3.“能效之星” 等扶持项目

  (1)注册地及统计地在龙岗区的法人企业;

  (2)申报单位是工业企业,有产品列入国家、省、市“能效之星” 产品目录、节能机电设备(产品) 目录和绿色数据中心先进适用技术产品目录的且未被撤销、中止或终止, 产品生产制造环节在龙岗区行政区域内,该产品尚在正常生产和销售;

  (3)同一型号产品累计只能获得一次奖励。

   申报单位应如实申报,按照国家有关税务、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税收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履行各项职责。

   在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审核、管理、验收、绩效评价等过程中,任何机构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恶意串通、提成牟利、侵占专项资金、恶意重复申报、阻挠或故意规避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及其他不良行为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国家、省、市、区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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