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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认定

  2021年宝安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第三批)项目拟立项公示

  为贯彻落实《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版)》(深宝规〔2020〕11号),现将宝安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第三批)拟立项项目,在宝安政府在线、区科技创新局网站予以公示,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的,请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2021年8月19日——2021年8月25日)以书面形式(注明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向宝安区科技创新局提出。


  关于宝安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第三批)项目拟立项公示表请到宝安区科技创新局下载查看。

  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

  2021年8月19日

  

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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