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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管理实施细则

  现将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管理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1〕21号)、《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粤财预〔2018〕2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资金(以下简称“首台(套)装备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的资金。

  第三条 首台(套)装备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绩效导向、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是首台(套)装备资金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首台(套)装备资金预算申请,制定明细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下达资金项目计划;按要求对资金支出进度和绩效运行进行日常跟踪监督,组织开展绩效自评等工作;指导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首台(套)装备资金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首台(套)装备资金预算管理,按规定下达拨付首台(套)装备资金,按要求组织实施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审核全省首台(套)装备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将首台(套)装备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运用于预算编制和资金安排等。

  第六条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首台(套)装备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公示以及项目计划下达、信息公开等工作,负责资金支出进度和绩效自评,配合做好审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做好资金拨付,配合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八条 支持对象。申报首台(套)装备资金的单位及所研制的装备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是在广东省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二)申报产品应属于最新版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或《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最末级目录相对应的产品,且已实现销售(申报产品的最终用户单位和申报单位应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三)申报产品应具有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已授权发明专利,不得为外观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内容必须与申报产品核心技术密切相关)。

  (四)成套装备产品的自主化率(即成套装备产品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采购国产化的设备及部件价值量占整套装备价值量的比例)必须达到70%及以上。

  (五)同一申报单位申报多个产品的,所用专利应不存在重复使用的情况。

  (六)同一申报单位申报系列产品的,每个装备产品应有重大技术创新。

  第九条 支持方式。对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要求,且实现销售的装备产品研制企业,实行事后奖补。具体奖补标准如下:

  ——对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要求的装备产品,实现销售后对研制企业进行奖励,原则上按单台(套)装备售价(总成或核心部件按首批次产品销售额)的30%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900万元/套,单台装备、单批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台(批)。

  ——对符合《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要求的装备产品,实现销售后对研制企业进行奖励,原则上按单台(套)装备售价(总成或核心部件按首批次产品销售额)的30%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700万元/套,单台装备、单批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台(批)。

  装备产品“售价”应按照销售合同、发票(含税)、银行到账凭证等材料综合确定产品实际销售价格。

  第四章 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

  第十条 首台(套)装备资金全面实行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和审核:

  (一)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发年度首台(套)装备资金项目入库通知或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支持对象、支持方式和标准等。

  (二)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入库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入库工作。按照“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承担首台(套)装备资金项目评审主体责任,对项目评审结果负责,不得将项目审批再次委托到县级及以下。

  (三)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规范项目评审流程,加强项目评审结果现场核查,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企业进行100%实地核查。

  第十二条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本地项目库管理规定确定的入库项目,应及时录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系统,并在规定时限内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各地市项目入库情况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首台(套)装备资金分配方案,制订任务清单和资金绩效目标,按程序报批、公示后,在规定时限内下达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按规定下达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作要求,细化绩效目标,在规定时限内下达本地首台(套)装备资金项目计划,同时将本地首台(套)装备资金项目计划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地级以上市的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下达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首台(套)装备资金预算编制具体按照当年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流程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首台(套)装备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首台(套)装备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首台(套)装备资金申报通知;

  (三)首台(套)装备资金项目专家评审、项目排序结果;

  (四)首台(套)装备资金项目计划、绩效目标和资金使用情况;

  (五)首台(套)装备资金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

  (六)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七)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七条 建立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跟踪监管和评价的绩效管理机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制订全省首台(套)装备资金绩效目标,审核地市绩效目标,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有关工作等。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全省首台(套)装备资金绩效目标,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有关工作,将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于预算编制等。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本地首台(套)装备资金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会同财政部门落实绩效跟踪监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全面监控并不定期重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抄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适时开展监督核查,检查核查结果运用于预算编制等工作,发现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首台(套)装备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资金申报和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可视有关工作要求或相关评估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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