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此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汇算清缴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3号公告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三、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注销税收
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清算所得应按照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六、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
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因此2020年属于具备资格年度,2020年之前5年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10年内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