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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贴项目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助力科技企业腾飞发展

      

       根据国务院部署,为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对企业的研发创新的支持力度,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这是近年来中央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再次调整扩围,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简政减税降负工作,对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优惠政策的持续加码,也将助力我市科技企业发展腾飞,加深推动深圳“创新之都”的建设进程。

        2018年9月29日9:30 - 10:30,我局在官方网站开展了在线访谈活动,特别邀请市局企业所得税处业务骨干:黄华清、刘星,与纳税人一同探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相关热点问题。

问:今年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什么新的变化?

答:今年政策的主要变化有两个方面:一是,财税[2018]99号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二是,财税[2018]64号允许委托境外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问: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在企业季度预缴申报时能否享受?

答:根据目前的政策规定,企业季度申报时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享受。

问:我公司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也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请问我司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能否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无论高新技术企业还是其他企业,只要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且不在负面行业清单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支出,就可以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问:企业从事研发活动,但是研发最终失败,未形成成果,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问:企业能否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如果可以,该如何确定加计扣除金额?

答: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能够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问:企业存在多个研发活动的,能合并归集各项研发费用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明确,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问:我司2018年取得深圳市政府发放的研发补助,取得时会计上直接冲减了研发费用,请问我司将如何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问:如果是委托给关联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明确: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中,所称的“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问:企业委托境外研发的是否还需要到科技部门备案?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按照委托境内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管理要求,委托合同需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对于委托境外研发的,为便于管理,64号文也要求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所不同的是,委托境内研发由受托方登记,但考虑到委托境外的受托方在国外,要求受托方登记不具有操作性,因此64号文对此进行了调整,由委托方登记即可。

问:财税〔2018〕64号文规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如何理解?

答:三分之二的规定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趋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换算一下,境外与境内研发费用之比就是2:3,实际与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的比例是一致的。

  举例说明如下:某企业2018年发生委托境外研发费用1000万元,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1100万元。按照政策规定,委托境外发生研发费用1000万元的80%计入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即为800万元。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1100万元的三分之二的部分为733.33万元。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即为733.33万元,因此最终委托境外研发费用733.33万元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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